《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价格虚假宣传也属于这一类型。依法而言,工商可责令改正,最高还可以处50万元罚款。这是对于潜在的购房者而言。对于已经签约的购房者来说,如果签约是在地产商制造出来的虚假繁荣下进行的,那么即使合同已经签订,购房者事后了解实情后,也可以以地产商信息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对于“买涨不买跌”的楼市来说,制造虚假繁荣的目的显然在于刺激潜在购房者赶紧出手。)
持续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在连跌五个月之后,央行终于按耐不住,赶在国庆假期前公布了房贷宽松优惠政策。但此时,“金九”已经过去,绝大多数房地产商还远没有完成年度销售量,为了抓住“银十”这个最后的机会,他们不惜祭出各种营销重拳。但从各地楼市的情况来看,政策刺激的作用似乎有限,几个一线城市的楼市都逆市下滑。
既然政策也救不了楼市,一些心急的房地产商们便各出奇招进行“自救”。浙江一家地产商为了制造虚假繁荣,让人相信楼市第二春已经来临,故意“泄露”出一份伪造的内部文件,上面载明,当前政策利好,要求旗下各楼盘从11月起要提价5%~10%(《每日经济新闻》10月8日报道)。
对于“买涨不买跌”的楼市来说,制造虚假繁荣的目的显然在于刺激潜在购房者赶紧出手。当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都改变不了行情,使用冒牌涨价文件制造虚假繁荣,就像是伸向市场的第三只手,试图干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但这是无效而又危险的举动。原因很简单,现在信息这么通畅,一些反常的信息很快会得到核实,第三只手难以搅动市场。更重要的原因是,市场上毕竟有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而成的游戏规则。偷盗的第三只手是违法的,释放虚假价格信息的行为也同样是违法的。
首先是涉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开始实施,1994年,工商总局就指示地方工商局,发布虚假价格信息的行为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对手的利益,可以按照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13年,佛山一家地产商正是用这种方式贬低对手。他们散布信息称对方的房子售价只有一万出头,而实际均价为近两万。这种做法显然是为了降低购房者眼中该楼盘涨价的预期,从而降低他们的购买欲望。使用虚假涨价文件的做法虽然和这个案例不同,但是因为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使用不当手段从其他竞争对手处吸引购房者,因此也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情况,应当接受相应工商处罚。
另外,第三只手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价格虚假宣传也属于这一类型。依法而言,工商可责令改正,最高还可以处50万元罚款。这是对于潜在的购房者而言。对于已经签约的购房者来说,如果签约是在地产商制造出来的虚假繁荣下进行的,那么即使合同已经签订,购房者事后了解实情后,也可以以地产商信息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再者,假如虚假涨价文件散布后,激发抢购潮,导致购房现场混乱,甚至发生冲突,那么始作俑者还可能受到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散布谣言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便可受到相应惩罚。
总而言之,假装涨价的行为不仅无法吸引客源,还可能因为侵犯竞争对手的利益、消费者的知情权,购房者的契约信赖利益,甚至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而需承担各种违法的责任。法网已经张开,下不下手就得看相关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执法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价格虚假宣传也属于这一类型。依法而言,工商可责令改正,最高还可以处50万元罚款。这是对于潜在的购房者而言。对于已经签约的购房者来说,如果签约是在地产商制造出来的虚假繁荣下进行的,那么即使合同已经签订,购房者事后了解实情后,也可以以地产商信息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对于“买涨不买跌”的楼市来说,制造虚假繁荣的目的显然在于刺激潜在购房者赶紧出手。)
持续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在连跌五个月之后,央行终于按耐不住,赶在国庆假期前公布了房贷宽松优惠政策。但此时,“金九”已经过去,绝大多数房地产商还远没有完成年度销售量,为了抓住“银十”这个最后的机会,他们不惜祭出各种营销重拳。但从各地楼市的情况来看,政策刺激的作用似乎有限,几个一线城市的楼市都逆市下滑。
既然政策也救不了楼市,一些心急的房地产商们便各出奇招进行“自救”。浙江一家地产商为了制造虚假繁荣,让人相信楼市第二春已经来临,故意“泄露”出一份伪造的内部文件,上面载明,当前政策利好,要求旗下各楼盘从11月起要提价5%~10%(《每日经济新闻》10月8日报道)。
对于“买涨不买跌”的楼市来说,制造虚假繁荣的目的显然在于刺激潜在购房者赶紧出手。当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都改变不了行情,使用冒牌涨价文件制造虚假繁荣,就像是伸向市场的第三只手,试图干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但这是无效而又危险的举动。原因很简单,现在信息这么通畅,一些反常的信息很快会得到核实,第三只手难以搅动市场。更重要的原因是,市场上毕竟有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而成的游戏规则。偷盗的第三只手是违法的,释放虚假价格信息的行为也同样是违法的。
首先是涉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开始实施,1994年,工商总局就指示地方工商局,发布虚假价格信息的行为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对手的利益,可以按照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13年,佛山一家地产商正是用这种方式贬低对手。他们散布信息称对方的房子售价只有一万出头,而实际均价为近两万。这种做法显然是为了降低购房者眼中该楼盘涨价的预期,从而降低他们的购买欲望。使用虚假涨价文件的做法虽然和这个案例不同,但是因为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使用不当手段从其他竞争对手处吸引购房者,因此也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情况,应当接受相应工商处罚。
另外,第三只手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价格虚假宣传也属于这一类型。依法而言,工商可责令改正,最高还可以处50万元罚款。这是对于潜在的购房者而言。对于已经签约的购房者来说,如果签约是在地产商制造出来的虚假繁荣下进行的,那么即使合同已经签订,购房者事后了解实情后,也可以以地产商信息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再者,假如虚假涨价文件散布后,激发抢购潮,导致购房现场混乱,甚至发生冲突,那么始作俑者还可能受到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散布谣言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便可受到相应惩罚。
总而言之,假装涨价的行为不仅无法吸引客源,还可能因为侵犯竞争对手的利益、消费者的知情权,购房者的契约信赖利益,甚至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而需承担各种违法的责任。法网已经张开,下不下手就得看相关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执法了。